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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爱默瓦箱包厂、里莫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民终190号
案件名称中山爱默瓦箱包厂、里莫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爱默瓦箱包厂,里莫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爱默瓦箱包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李涛刚,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敏,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平,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里莫瓦有限公司(RIMOWAGMBH),住址德国科隆马修布鲁根大街。

法定代表人:迪特?阿尔伯特?理查德?莫茨泽克(DieterAlbertRichardMorszeck),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湘,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仙,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爱默瓦箱包厂因与被上诉人里莫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爱默瓦箱包厂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中山爱默瓦箱包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爱默瓦箱包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中山爱默瓦箱包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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