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80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已与被告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诉讼费4300元,因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150元,剩余2150元退还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