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4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余平,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1月2日,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余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凤玉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审判员 马蓓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