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钻石洁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祖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丁昌银。
上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白建设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佛山钻石洁具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洁具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施建设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电白建设集团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586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
钻石洁具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根据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本案扣押涉侵权商品所在地在黄埔区,因此扣押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钻石洁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电白建设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电白建设集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