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8号之一原告:济南雪豹邦仕化妆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龙、殷丹丹,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贝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郭爱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庆,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安徽力澜律师���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锦涛。
被告:上海香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
原告济南雪豹邦仕化妆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贝子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香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济南雪豹邦仕化妆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雪豹邦仕化妆用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雪豹邦仕化妆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济南雪豹邦仕化妆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