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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咸安区宁康振兴大药房、杨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12民初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咸安区宁康振兴大药房、杨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咸安区宁康振兴大药房,杨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初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上海家化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安区宁康振兴大药房(以下简称宁康振兴大药房)。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杨振,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诉被告宁康振兴大药房、杨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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