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4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奥林话机世界营业厅,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0号。
经营者:钱淑玲。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奥林话机世界营业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经��损失人民币20000元;
3、依法裁决诉讼费承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