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2刑初3号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林,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凡锋,山西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3,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技校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尖草坪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虹丽、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及被告人王某某1的辩护人孟凡锋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父子三人共同经营一家XXX调味品经销部。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三人从太原市高某等人处低价购买“宁化府名醋、老陈醋、礼品老陈醋、桌上瓶、桶醋、老醋”等假冒宁化府醋,并销售到五台山风景区、五台县城的部分副食、水产等商店,销售金额共计达93473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出售的商品就是扣押的涉案销售商品,应对其销售额相应核减。
2、太原市XXX调味商行销售单不能作为认定销售额的依据,单据只记载清单明细用于配货,对于退货等不记载,也不作为对账依据;
实际送货量存在不一致,无证据证实的应予以核减价款。
3、能证实被告人销售的商品商标侵权及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证据不充分。
4、不能依据被扣押的商品侵权就推定之前的销售也违法犯罪。
5、各被告人之间是家庭成员,其父亲王某某2出资、管理财务,王某某1是名义上的经营者,负责采购销售。
被告人王某某3帮忙送货、搬货,由父亲给点零花钱,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实施行为。
6、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所得不到万元,情节轻微,在法院依法裁判下,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称买的时候识别不了真假,对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审理查明之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太原XXX调味品经销部由被告人王某某2投资、其主要负责财务,被告人王某某1为该经销部联系供货和买家,负责跑市场兼财务管理,且为该经销部的登记经营者,被告人王某某3主要负责装卸车、开车。
三被告人共同负责给客户送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检查笔录。
其中,以下证据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证实:书证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的户籍证明证实该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企业基本信息证实太原市万柏林区XXX调味品经销部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者姓名等情况。
报案材料证实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报案经过。
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宁化府醋业相关商标注册等情况。
忻州市食品药品稽查队《关于对五台山风景区旺旺超市涉嫌经营假冒食品的情况说明》证实查获XX超市销售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醋产品共计174件及相关调查经过。
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关于对在五台山景区缴获醋产品进行鉴定的情况说明》证实被查获醋产品的鉴定标准、经过及相关意见。
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XX超市检查、扣押情况及被扣押醋产品的品名、数量等情况。
五台山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对被告人王某某1持有的太原XXX调味商行销货单及笔记本电脑的扣押情况。
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证实忻州市食药局于2016年7月14日查获的五台山风景区销售的“益源庆”牌醋为仿冒“益源庆”品牌的假冒产品。
太原XXX调味商行销售货单证实该经销部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的具体销售情况。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1供述与辩解(2016年7月19日19时40分至2016年7月19日21时29分)证实在太原河西区农贸市场X号经营太原XXX调味商行,主要经营农副商品和调味品。
销售的商品记录在家里笔记本电脑内卓越精算进销货软件里。
宁化府醋的进货渠道都是通过电话联系一个叫小高,大名叫不来,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
不知道这两人的门店和库房,都是通过电话联系送货过来。
从他们两家进的宁化府醋都记录在笔记本电脑卓越精算进销货软件里。
从这两家进货价格便宜,一箱大概便宜20元左右。
我觉得他们的货也不太正常,但这两家货比其他家便宜的多。
我也怀疑过他们提供的货是假货,但鉴定不了真假,为了做生意……从这两家进的宁化府醋一共有五种七个名称,分别是宁化府名醋、宁化府老陈醋、宁化府小老陈醋、礼品老陈醋、桌上瓶、宁化府桶醋、老醋。
除了桌上瓶65元一箱,剩下的都是70元一箱。
进货之后就登记到电脑销货系统了。
电脑卓越精算进销货软件里登记的名称和实际销货单上的名称不一致。
宁化府名醋对应是虎力醋、宁化府桶醋对应是虎力桶醋、老醋对应是虎力1老醋、宁化府老陈醋对应的是虎力老醋、宁化府小老陈醋对应是小老陈醋、桌上瓶销对应的是桌上瓶醋、礼品老陈醋就是礼品老陈醋。
宁化府醋的销量一般都以电脑软件的销货单为准。
从这两家进的宁化府醋营业额估计5万左右。
这些醋主要是送往五台山和五台县的水产副食商店。
主要是XX超市,其他量较少,电脑上都有登记。
开车牌号晋XXXX**的江淮货车给五台山和五台县送货。
平时都是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给客户送货,没有具体分工。
一般由王某某1负责联系货源和买家,把所有商品登记在电脑上,王某某1还和王某某2负责财务,有时也开车,王某某3主要负责装卸货和开车。
被告人王某某1供述与辩解(2016年7月25日17时45分至2016年7月25日18时00分)证实宁化府的醋是从2015年6月开始从那两家进货销售的。
王某某1确认从笔记本电脑内卓越精算销货登记里查询到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19日共销售上次所说7种假冒宁化府醋1095箱,销售金额共计93473元。
被告人王某某1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27日13时56分至2016年11月27日15时26分)证实XXX商行大概是2011年注册的,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名称上有XXX这几个字,后面的好象不一样。
XXX调味经销部是其与其父一起经营,一般其父亲管理财务,其负责跑市场。
关于进货和其父亲什么都说,和其弟弟没有具体说过,但其弟一般都在场。
从那两家渠道进假冒宁化府醋的事跟他俩说过这两家价格比其他地方便宜,具体醋的真假没有明说。
认识五台山金界寺的刘某某,给刘的超市送过宁化府醋,销货单登记的是金福2部。
不知道五台山营坊村的刘某某1,但给营坊村的张某某家送过,销货单上登记的是五台山张某某。
知道台怀镇新坊村的郭某某,给郭的超市送过宁化府的醋,销货单上登记的是郭某。
知道杨某某,给杨送过宁化府的醋,销货单上登记的是杨师傅。
被告人王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7月19日19时49分至2016年7月19日20时14分)证实王某某1配送的货品里包括宁化府牌的醋。
大概从去年九月份开始,打电话联系送货的人。
配送的品牌醋送往五台山。
一般由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一起送货,买家由王某某1联系。
销售醋的现金由王某某2拿,转账由王某某1拿,王某某2不知道销售金额是多少。
被告人王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27日15时41分至2016年11月27日16时45分)证实从去年6月份开始往五台山送的宁化府醋都是由王某某1联系供货和买家,知道进货价格比市场上便宜,王某某3也知道这些醋进货价格便宜。
其怀疑过这些宁化府醋的真假,为了多挣钱就一直从这两家进货。
被告人王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7月19日19时57分至2016年7月19时20时50分)证实王某某1在太原南屯开的一家XXX调味品店,本人职业是给王某某1开车送货,一般由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开着一辆车牌号为晋XXXX**的江淮箱式小货车一起送货。
王某某1管理进出账,王某某3管装货和卸货。
所送货品里包括宁化府醋,进货由王某某1电话联系宁化府醋的供货商,这些醋主要送往五台县和五台山。
五台山主要给XX水产、XX水产、XX水产、XX菜市场、XX菜店、XX批发部、赵XX家、武XX家、尹XX家送。
被告人王某某3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27日17时01分至2016年11月27日17时26分)证实从去年6月份开始往五台山送宁化府醋都是王某某1联系。
这些醋产品有两家供货商,其对具体进货价格不清楚,但知道进货价比市场价便宜。
其父亲结算这两家货款,钱都由其父管理,其花钱时问其父亲要。
证人证言1、边某某证言(2016年10月26日19时05分至2016年10月26日20时15分)证实其经营位于五台山杨柏峪歌城院的XX超市,库房在五台山河北村。
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共进了16次宁化府醋,王某某1提供的销货单没有保存,有三、四份被忻州市食药局扣走了。
从王某某1处进了宁化府小老陈醋84件,每件80元、礼品老陈醋40件,每件95元、宁化府老陈醋30件,每件88元、老醋240件每件88元、宁化府名醋170件,每件75元、桌上瓶醋90件,每件70元。
除被扣的174箱,剩下的共卖下43000元左右。
除了从王某某1处进宁化府醋,没有从其他地方进过醋。
2、魏某某证言(2016年9月29日9时40分至2016年9月29日10时35分)证实其在杨柏峪歌城院内开的XX蔬菜粮油店,认识王某某1,平时从王某某1那里购买调味品,是王某某1直接把货送到门市的。
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7月3日从王某某1那里进过宁化府醋,去年进了5箱,每箱130元,今年进了5箱,每箱120元。
以前买别人家的每桶至少38元,比王某某1这儿的贵。
除了从王某某1开的太原市XXX调味商行进过宁化府的醋,没有从其他地方进过。
3、候某某证言(2016年9月29日10时45分至2016年9月29日11时32分)证实其在台怀镇旅游市场开的XX菜市场,这个太原市XXX调味商行给送过几次货,不认识王某某1,送货的都是五台人。
2015年8月9日、2016年1月17日、2016年3月7日、2016年6月19日四次共从太原市XXX调味商行买过25箱宁化府醋。
2015年名醋88元/箱,老醋120元/箱,2016年名醋88元/箱,桶醋88元/箱。
4、杨某某证言(2016年9月29日10时52分至2016年9月29日11时21分)证实在台怀镇河北村开的XX副食批发部。
认识王某某1,一般从他那购买调味品,王某某1直接把货送到。
从2015年7月5日和2015年8月2日从王某某1处进过宁化府醋,分别是去年7月份进过50箱宁化府老陈醋,8月份进了30箱宁化府名醋、30箱宁化府老陈醋。
宁化府老陈醋85元/箱,宁化府名醋75元/箱。
共卖下大概10000元左右。
宁化府醋市场价老陈醋大概130元/箱,名醋大概100元/箱。
开始以为他是存货,后来人们说是假的,就再没进其他家的。
5、安某某证言(2016年9月29日10时58分至2016年9月29日11时43分)证实在杨柏峪后街开XX菜店。
王某某1调味商行购买调味品,认识王某某1,是他直接送货到门市。
从2015年6月份开始一直从王某某1处进宁化府老陈醋,去年进了6箱,今年进了5箱(都是每箱135元),共买下大概1500元。
知道王这儿卖的醋比市场上便宜,没有从别处进过宁化府醋。
6、续某某证言(2016年9月29日11时48分至2016年9月29日12时40分)证实在杨柏峪后街开XX超市。
一般从王某某1处购买调味品,打电话订货,他送货,送货的有三个人。
从2015年7月26日从王某某1那儿进过宁化府的醋。
去年7月26日进了10箱宁化府老醋(进价每箱95元),5箱礼品老陈醋(每箱105元)。
宁化府老醋卖的时候是每箱180元。
总共卖下1400元。
今年听人们说王某某1的醋是假的,才知道价格也比市场价低,就再没进过。
7、张某某证言(2016年9月29日11时50分至2016年9月29日12时44分)证实在杨柏峪后街开XX粮油店。
认识王某某1,平时从王某某1的调味商行购买调味品,王直接送货到门市。
从2015年11月份分别进了5箱宁化府桶醋和5箱宁化府老陈醋,进货价是桶醋90元/箱,老陈醋120元/箱,卖价桶醋一桶25元,一箱150元,老陈醋35元,一箱210元。
大概卖下400元,其余的送朋友了。
8、陈某某证言(2016年9月29日11时59分至2016年9月29日12时14分)证实在台怀镇台怀街开XX素食店,太原市的XXX调味商行给我送货时候有三个人,不知道哪个是王某某1。
王某某1处给我送过2次宁化府的醋,时间分别是2016年3月14日、2016年7月10日。
两次礼品老陈醋的进价都是120元。
9、甄某某证言(2016年9月29日12时38分至2016年9月29日13时01分)证实在台怀镇台怀街卧龙宾馆斜对面开的XX水产,认识太原市XXX调味商行的王某某1,平时从王那里购买调味品,王直接送货上门。
2016年5月22日从王某某1那儿进了3箱宁化府桶醋,3箱宁化府老陈醋,进货价老陈醋120元/箱,桶醋90/元。
总共卖下800元。
10、陕某某证言(2016年9月29日17时33分至2016年9月29日17时56分)证实杨柏峪后街开的金福粮油店。
认识王某某1,平时从王某某1调味商行购买调味品,王直接送货上门。
2016年2月23日、5月15日和6月5日分别进过宁化府名醋和宁化府桶醋。
进了宁化府名醋5箱、宁化府桶醋7箱。
进价是都是每箱90元。
总共大概卖下1300元。
11、朗某某证言(2016年9月30日9时27分至2016年9月30日9时46分)证实在石咀新街开的XX粮油蔬菜店。
认识王某某1,平时王某某1给店里送货。
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0月25日、2016年3月7日三次共买了6箱宁化府桶醋,进价每箱90元。
大概卖下500元。
12、芦某某证言(2016年9月30日9时28分至2016年9月30日9时47分)证实在石咀乡石咀村老街开XX蔬菜批发店,认识王某某1,王某某1给店里送货。
2015年6月21日进过王某某1处的宁化府醋。
进5箱宁化府老陈醋,每箱进价130元。
总共卖下大概700元。
13、郑某某证言(2016年9月30日9时47分至2016年9月30日10时22分)证实在石咀村开XX粮油蔬菜店,认识王某某1,平时从王某某1调味商行购买调味品。
2015年7月进了一次宁化府老陈醋;
2015年11月进了一次宁化府老陈醋,2016年4月份进了一次宁化府老陈醋。
2015年进了两次进了3箱宁化府老陈醋,2016年进了宁化府老陈醋2箱。
进价为110元。
总共大概卖下300元,剩余的送给亲戚了。
14、尹某证言(2016年9月30日10时04分至2016年9月30日10时11分)证实在石咀乡石咀村老街信用社对面开的XX水产。
知道王某某1,需要购买调味品时打电话让王某某1送货。
2015年11月15日从王某某1处进了一箱宁化府桶醋,2016年1月10日进过两箱宁化府桶醋,进货价是90元/箱。
总共卖下300元。
15、王某某1证言(2016年9月30日10时34分至2016年9月30日11时22分)证实在金岗库开的XX水产2部(水产副食),认识王某某1,平时从太原市XXX调味商行购买调味品,王某某1送货上门。
2015年7月进了一次宁化府老陈醋,2016年1月份进了一次宁化府名醋、进了一次宁化府老醋,2016年4月份进了一次宁化府名醋、一次宁化府老陈醋。
去年进了三箱,今年进了6箱。
进价都是老陈醋120元/箱,名醋90元/箱,老醋120元/箱。
差不多卖下500元,大部分送给亲戚朋友了。
16、刘某某证言(2016年9月30日11时03分至2016年9月30日11时11分)证实在金界寺村巷子里开的综合超市,知道王某某1,王某某1给店里送货。
2016年2月23日进了5箱宁化府桶醋,2016年5月8日进了5箱宁化府名醋。
进货价都是每箱90元。
共卖下1000元左右。
听人说宁化府醋市场价是每箱120元。
17、周某某证言(2016年9月30日16时27分至2016年9月30日16时37分)证实在石咀商业街邮局旁边开的XX菜店。
认识王某某1,王某某1送货到店。
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28日分别给店里送过宁化府的醋。
两次共送了7箱宁化府名醋,进价都是85元。
18、闫某某证言(2016年9月30日16时49分至2016年9月30日17时12分)证实在金岗库卫生院旁边开的蔬菜水果店。
认识王某某1,平时从王某某1处购买调味品,王送货到店。
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10日和2015年10月11日从王某某1处进过宁化府的醋,分别进了5箱宁化府老陈醋、5箱宁化府老醋、10箱宁化府名醋,老陈醋进价120元/箱、老醋110元/箱、名醋80元/箱。
19、庞某某证言(2016年10月6日16时24分至2016年10月06日16时51分)证实在杨柏峪后街开的庞某某聚丰水产。
认识王某某1,平时就从王某某1调味商行购买调味品,王直接送货到店。
2016年2月23日从王某某处进过宁化府醋,进了5箱宁化府醋,每箱进价85元。
20、赵某某证言(2016年10月06日16时28分至2016年10月06日17时12分)证实在西沟村开的XX门市。
太原XXX调味商行送货的是父子三人,不认识哪个是王某某1。
2015年12月13日、2016年1月10日、4月10日、5月15日、5月22日、6月26日、7月10日从王某某1处共进过宁化府名醋60箱、桌上瓶4箱、宁化府老醋20箱。
进货价宁化府名醋90元/箱、宁化府老醋90元/箱、桌上瓶记不清多少钱了。
共卖了7000元左右。
21、刘某某1证言(2016年10月06日18时58分至2016年10月06日19时50分)证实在台怀镇营坊村开的XX水果蔬菜店。
认识王某某1,平时就从王某某1的调味商行购买调味品。
2016年1月份进了一箱宁化府老陈醋、2月份进了一箱宁化府老陈醋和一箱宁化府桶醋、4月份进了3箱宁化府老陈醋和1箱宁化府名醋、1箱桌上瓶、7月份进了1箱桌上瓶。
进货价宁化府老陈醋120元/箱、宁化府名醋90元/箱、桌上瓶75元/箱、宁化府桶醋90元/箱。
22、史某某证言(2016年10月22日16时27分至2016年10月22日16时58分)证实在台怀镇石咀村开的蔬菜、水果、调味副食店。
认识王某某1,平时从王某某1的调味商行购买调味品,王某某1送货上门。
2016年4月份进了一次宁化府老陈醋、一次宁化府名醋;
2016年6月份进了一次宁化府老陈醋和宁化府名醋。
2016年进了5箱宁化府老陈醋、6箱宁化府名醋。
进货价宁化府名醋90元/箱、宁化府老陈醋120元/箱。
23、郭某某证言(2016年10月22日15时21分至2016年10月22日15时56分)证实在台怀镇新坊村开的XX综合超市。
认识王某某1,平时从王某某1的调味商行购买调味品,王某某1送货上门。
2015年7月份进了一次宁化府老醋、一次宁化府名醋;
2016年5月份进了2次宁化府名醋、桌上瓶以及7月份进了一次。
2015年进了宁化府老醋20箱、宁化府名醋10箱;
2016年进了宁化府名醋5箱、宁化府名醋10箱、桌瓶6箱。
进价宁化府名醋75元/箱、老醋95元/箱、桌上瓶70元/箱。
总共卖下大概5000元。
24、邢某某证言(2016年10月23日9时27分)证实在五台县城新建路东开的XX水产的店。
不认识王某某,知道他的手机号。
2016年1月3日、2016年1月30日王某某给店里送过宁化府的醋。
进了两次宁化府的老陈醋、一次宁化府桶醋。
进货价老陈醋120元/箱、桶醋57元/箱。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并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三被告人均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相关销货单据及相应购货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但鉴于XXX调味品经销部的经营模式是由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客观上存在账目不完整、分工不具体、利润分配不明确等情况,故对于被告人王某某1辩护人的第一、二点意见从客观情况出发,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对第五点意见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在没有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授权其销售该公司醋产品的文件性材料,也没有该公司授权的其上级经销商的文件性材料及相关销售单据的情况下,为谋取一己私利,销售来源不明且进货价格低于市场价的宁化府品牌醋产品,其主观上即可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明知”,其辩护人的第三点意见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经销宁化府醋产品时相关的进货渠道、经销期间、销货单据、购货人证言及相应的扣押清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其所销售的宁化府醋产品属假冒产品的事实,辩护人的第四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均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3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再判处刑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了维护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3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