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76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黄城祥和五金机电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龙口市东市场桥头路西。
经营者:焦基祥,男,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黄城祥和五金机电经销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