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森威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何刚。
委托代理人:彭章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姣,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原告):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侴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英强、唐致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东莞市智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沈翥。
上诉人东莞市森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森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迈测公司)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智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下称智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1006××××.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迈测公司提交的初��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公证收货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深圳市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即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森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森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森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第一,迈测公司是通过网络购买或电话订购等方式取得被控侵权产品,而被控侵权产品的仓储、展示、交付(交付给快递公司)均在森威公司及智选公司的注册地即东莞市。
同时,迈测公司虽然提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指控,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森威公司在其注册地实施相关被控侵权行为或相关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东莞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二,原审法院受理的迈测公司诉森威公司、智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3民初2239号】已依��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本案与上述案件情况类似,故应坚持“类似案例类似处理”的原则。
被上诉人迈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迈测公司以森威公司、智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迈测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迈测公司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6)粤江蓬江字第001479号公证书,以证明其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来到位于深圳市××××挂有“中通快递”字样招牌的物流派送部,取走一箱货物(快递单号:404493823036)。
回到公证处打开外包装箱,拿出一个装有涉嫌侵权货物的纸箱,内有六个卷尺、三个黄色盒子、三个白色盒子、九张反光板、盖有“东莞市智选仪器仪表有��公司44190005378××××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发票一份和一份打印编码为1606150××××、发货日期为2016-06-15的两联收据。
该公证处对上述收货、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以及对纸箱内的物品、收款收据均办理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迈测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其向智选公司订购了涉诉侵权产品并由智选公司邮寄至深圳市。
而从买卖行为的特点看,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公证收货地在深圳市,因此,深圳市可认定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且迈测公司的住所地亦在深圳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深圳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森威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迈测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森威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森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