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60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小包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宁杭路客运公司出口北侧10米处。
经营者:包全兰,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小包五金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