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21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金惠港百货店,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大街自编*号***房。
经营者:戴雅莉。
本院在受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金惠港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金惠港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