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多客便利店。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多客便利店商标权纠纷,原告于2017年1月3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图新审 判 员 王英玉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