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初585号原告:刘祖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琳,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大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福,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健,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宇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淼,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祖江与被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刘祖江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原告刘祖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祖江撤回对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