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6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王秀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赖家便利店(经营者赖家象),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门村城楼***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赖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