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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377号
案件名称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汇文路与秀夫路交汇处东南角。

经营者:王海兵,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F33室。

法定代表人:何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因与被上诉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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