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22号原告:张燕兵,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战狮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
法定代表人:胡天双,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燕兵诉被告中山市战狮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燕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