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39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唐山广信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兴华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壮力,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东,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唐山广信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