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73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大禹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经营者:郭丽霞。
被告:南安市仑苍水美川水暖配件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经营者:洪芳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大禹洁具经营部(以下简称大禹洁具)、南安市仑苍水美川水暖配件店(以下简称水美川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禹洁具和水美川配件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禹洁具和水美川配件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