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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鑫财文化用品商店、南宁市高杰文化用品批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民初37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鑫财文化用品商店、南宁市高杰文化用品批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市鑫财文化用品商店,南宁市高杰文化用品批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3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鑫财文化用品商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经营者:范园瑞,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南宁市高杰文化用品批发商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经营者:吴志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鑫财文化用品商店、南宁市高杰文化用品批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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