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329号之一原告:帅克新能源电动汽车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生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辰超,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德斯汽车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源路20号立业楼C区312号房。
法定代表人:尤卫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放,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克新能源电动汽车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克公司)与被告艾德斯汽车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德斯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帅克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艾德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帅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克新能源电动汽车制造无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艾德斯汽车电机无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0元,由原告帅克新能源电动汽车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