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93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具礼品精品生活馆,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龙腾大道**号附*号(育才中学旁边)。
经营者王钦山,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具礼品精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计167.50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