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兰。
被告:深圳市新七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汤建军。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七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3××××.2、名称“LED随身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