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951号原告: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钢,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康,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凡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亚梅,总经理。
本院2017年3月13日受理原告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木创意家具公司)与被告成都凡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凡心文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梵木创意家具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凡心文化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梵木创意家具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凡心文化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凡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