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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家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执33号之三
案件名称余家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家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33号之三被执行人:余家苍(曾用名:余赛赛),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余家苍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罚金37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1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余家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

同日,向被执行人余家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二、2021年1月18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余家苍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月14日,前往中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余家苍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余家苍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1xxx1号的房产一套。

四、2021年1月21日,前往郑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余家苍名下车牌号为豫A×××××号、豫A×××××号的车辆两辆(无实际扣押)。

五、2021年1月22日,前往中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余家苍名下不动产权证号:1xxxx41的房产一套。

六、2021年3月4日,前往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余家苍名下不动产权证号1xxxx1的房产信息。

同日,前往中牟县星城国际东苑向被执行人余家苍妻子x送达公告,告知其在30日内迁出房屋。

七、2021年4月26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家苍财产进行查控。

同日,划拨被执行人余家苍银行存款14737.46元至本院账户。

八、2021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余家苍列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九、2021年4月29日,余家苍妻子向本院缴纳罚金9万元。

并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承诺书,计划于2023年6月30日前代余家苍缴纳剩余罚金。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04737.46元,尚未执行到位265262.54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承诺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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