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44号原告: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庄淑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创精密装备(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纪铁,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富,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创精密装备(安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