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143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意明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维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起来,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意明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