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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鹏鑫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鹏鑫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鹏鑫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2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

委托代理人:李萌,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鹏鑫利超市。

经营者:王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鹏鑫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等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鹏鑫利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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