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36、937号原告:柯闽华,男,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铁柱,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个体户),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王世桂,女,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户籍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柯闽华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柯闽华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原告柯闽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