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02民初2506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义方,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兔八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南路669号(东方国际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吴加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兔八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