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91民初2379号原告:广州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61-65号副楼4楼401、402、403、4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455X8。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伊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美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773号(原兴盛大道中顺大酒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P7WD13J。
法定代表人:喻建球。
被告:喻建球,男,汉族,1964年9月3日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188号同程大厦A区4F-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957666N。
法定代表人:吴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诚,男,汉族,该公司法务。
原告广州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美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喻建球、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美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喻建球、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美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喻建球、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元,由原告广州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