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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增、莫智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3刑终496号
案件名称唐光增、莫智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增;莫智文;唐教兰;冯英和;深圳市永达利印刷有限公司;唐战兵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终49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唐光增,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抓获,同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陈美霞,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莫智文,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抓获,同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宦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唐教兰,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抓获,同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中各,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冯英和,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向东、陈春江,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深圳市永达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后海工业园第****A段,法定代表人:李叶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芳,女,汉族,1988年6月19日出生,深圳市永达利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人唐战兵,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深圳市永达利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抓获,同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12月10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2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徐稳,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光增、冯英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莫智文、唐教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深圳市永利达利印刷有限公司、唐战兵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粤132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于201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国华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唐光增及其辩护人陈美霞、原审被告人莫智文及其辩护人宦均、原审被告人唐教兰及其辩护人张中各、原审被告人冯英和及其辩护人向东、原审被告人深圳市永达利印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叶芳、原审被告人唐战兵及其辩护人徐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博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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