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58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周学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7民初58号
案件名称58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周学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周学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5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学林,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学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2017年5月4日,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