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11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芝,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志华,男,汉族,1993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信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志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20××××.2,专利名称:“改进型便携可充式喷液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怡信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变更为赔偿10000元,后原告怡信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怡信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怡信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关于原告怡信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怡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退回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