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02民初99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俊琴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槐泗镇吉兴家园3-4。
经营者:王俊。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邗江区俊琴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