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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生、邓桂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民辖终70号
案件名称张瑞生、邓桂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瑞生,邓桂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生,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桂林,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上诉人张瑞生因与被上诉人邓桂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0民初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瑞生上诉称,本案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无论是上诉人的住所地还××所××侵权行为××都在××县,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请求贵院将此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邓桂林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案件应由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目前仅有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具有该类案件的管辖权,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张瑞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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