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72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定育。
被告:永康市朗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工业区丰源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郦鸿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朗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小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被告永康市朗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