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248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二区8160、8161号。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