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7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鲲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巨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桑达小区305栋4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立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工业园B栋203。
法定代表人:杨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绿巨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