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78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志,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曼殊,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广俊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南一路铁村新区自编综合楼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5。
法定代表人:梁志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广俊电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