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067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通达标件轴承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久机电广场10栋2A号。
法定代表人:童建军。
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金牛区通达标件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通达标件轴承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通达标件轴承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