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481号原告:重庆循伍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涂宇峰。
被告:中山市循伍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淑兰。
原告重庆循伍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循伍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循伍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循伍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