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55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翠莲,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石埠村徐湖一队139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翠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2021年5月7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