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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平与永康市泰滔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109号
案件名称谢小平与永康市泰滔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小平,永康市泰滔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09号原告:谢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1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泰滔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在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岘口村69号。

经营者:吴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平诉被告永康市泰滔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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