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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与被上诉人六桂福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黑民终213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与被上诉人六桂福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六桂福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住所地肇东市。

经营者:陈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住所地肇东市。

经营者:陈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楠,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桂福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翁健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涛,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六桂福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桂福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的经营人陈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楠、王涛,被上诉人六桂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六桂福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自2008年起至今,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一直是六桂福公司的加盟商,双方特许加盟合同一直在履行中,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没有侵犯六桂福公司商标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共同赔偿六桂福公司20000元无法律依据。

即使本案中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存在侵权行为,六桂福公司不能证明其因商标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就应按照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因侵权所获得利益进行赔偿。

因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受到六桂福公司的层层打压,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一审法院判决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共同赔偿六桂福公司20000元的损失费用,完全是借诉讼谋取暴利。

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六桂福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令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商号并无不当。

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在特许经营期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多次伪造商品标签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基于诸多违约行为,六桂福公司在受让取得商标权和特许经营权后未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于2016年1月书面通知其停止商标使用许可,终止特许经营关系。

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明知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及商标权利人已终止授权,仍继续使用六桂福公司的商号及销售注册商标商品,已构成侵权。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问题,实际判决赔偿的数额远低于六桂福公司维权所支付的费用。

六桂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之后不得含有“六桂福”字样;

2.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立即停止侵犯“六桂福”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赔偿六桂福公司人民币50万元;

4.由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六桂福”商标原持有人黑龙江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签订《加盟合同书》,授权陈某某在肇东市设立六桂福加盟店柜,使用“六桂福”注册商标,后陈某某设立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及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经营六桂福品牌珠宝首饰。

六桂福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从黑龙江六桂福盛世珠宝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六桂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包括第14类第4286788号、第35类第4286787号的“六桂福”注册商标。

六桂福公司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未与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签订书面加盟合同及特许经营权使用合同,但2014年、2015年收取了其加盟费。

2014年9月5日,六桂福公司与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实际经营人陈某某签订了《受许特许经营承诺》。

2015年9月六桂福公司收取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的加盟费到期,2015年12月收取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的加盟费到期。

到期后,六桂福公司与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未签订加盟合同或特许经营权合同,也未再收取加盟费。

一审法院认为,在加盟合同期满后,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未经六桂福公司许可,继续以六桂福商标名称作为商号,继续使用六桂福特许经营相关资源从事经营,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侵犯了六桂福公司的商标权,六桂福公司要求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及立即停止侵犯“六桂福”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

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的行为给六桂福公司造成了损害,应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桂福公司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所获得的利益提交证据,故综合考虑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的性质和情节、六桂福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一、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之后不得含有“六桂福”字样;

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立即停止侵犯“六桂福”商标专用权行为;

三、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六桂福公司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六桂福珠公司负担8448元,由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负担352元。

本院二审期间,六桂福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一,六桂福公司发给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的通知书及快递寄件客户存根一份。

意在证明六桂福公司停止与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特许经营合作,通知文本于2016年1月通过特快邮寄方式送达。

证据二,六桂福公司向肇东市工商局投诉的材料及快递邮件凭证。

意在证明六桂福公司因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六桂福特许经营资源进行经营,六桂福公司因此向肇东市工商部门进行过投诉。

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系六桂福公司的单方行为。

对证据一主张并未收到该通知,且在此期间其经营的钻石正在六桂福公司维修,双方合同正在履行中。

对以上证据中的快递寄件客户存根认为存根显示不出邮寄日期及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一、二,均系六桂福公司单方制作,虽然有快递存根佐证,但快递存根本身并未记载快递邮寄时间及邮寄材料内容,经庭审质证,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的上诉主张、六桂福公司的答辩意见及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庭审中的陈述,本案的焦点问题即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继续使用“六桂福”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六桂福公司的商标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六桂福公司系在2013年5月27日从黑龙江六桂福盛世珠宝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六桂福”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特许经营权,取得上述权利后,六桂福公司虽未与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续签加盟合同,但在2014年、2015年,六桂福公司按之前黑龙江六桂福盛世珠宝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每年签订的加盟合同约定的加盟费标准收取了加盟费,该行为视为双方实际履行加盟合同行为。

2015年12月,双方实际履行的加盟合同期满后,双方就续签加盟合同一事产生争议,未能达成协议。

之后,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未经六桂福公司许可,继续以“六桂福”作为企业名称,在门店、牌匾上使用“六桂福”商标进行经营、宣传及展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其经营行为的混淆与误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侵犯“六桂福”商标专用权行为;

同时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桂福公司要求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变更企业名称及停止侵害“六桂福”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和情节及六桂福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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