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262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海奇百货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社区第20栋。
经营者胡海奇,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立新商贸行,经营地址高桥家电百货城附3栋112号。
经营者毛立新,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双江街居委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海奇百货店、湖南高桥大市场立新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海奇百货店、湖南高桥大市场立新商贸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谢伊妮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