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884号原告:何乾生,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通城建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五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牛昆,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邮仪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乾生诉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通城建局、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何乾生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乾生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