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99号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进喜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经营者张进喜。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进喜灯饰门市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进喜灯饰门市部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