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15号之一原告:关顺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赵悦平,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召,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系赵悦平姐夫。
原告关顺祥与被告赵悦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59××××.4、名称“油压椅上座(YL35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2017年5月18日,关顺祥以与赵悦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关顺祥申请对赵悦平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顺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关顺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