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购之乐超市有限公司。
经营者:孙敬娜。
委托代理人:马营,系该公司股东。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沈阳购之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